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國科學院科技創新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科發傳播字〔2015〕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中心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中心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中心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第五條 中心應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ㄒ唬┲行男畔⒐_的規章制度、業務部門、年度報告等工作信息;
?。ǘ┲行臋C構設置、規章制度等信息;
?。ㄈ┓?、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則對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進行部分公開?! ?/p>
第六條 中心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ㄒ唬┥婕皣颐孛艿?;
?。ǘ┥婕翱蒲忻孛?、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ㄈ┱谡{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相關部門、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本條第(三)項所稱信息在處理完畢后,如不屬于本條第(一)、(二)、(四)項范圍,將被列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圍。
第七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部門與職責
第八條 科學傳播部是中心信息公開的業務部門,負責中心信息公開的日常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九條 中心信息公開業務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ㄒ唬M訂中心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并推進落實;
?。ǘ┙M織協調中心各部門對相關信息的統一發布、日常維護、及時更新;
?。ㄈ┩七M、督促中心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實,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ㄋ模┙邮懿⑻幚砉?、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ㄎ澹┩瓿膳c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審核和落實。各部門負責完成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并及時、準確提供本部門需公開的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中心保密工作委員會負責總體指導本單位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責任落實情況。確保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各部門在公開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各部門對業務范圍內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因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時,應當報中心保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中心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后,根據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ㄒ唬┲行木W站;
?。ǘ┬侣劙l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ㄈ﹫罂?、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ㄋ模┬畔⒐鏅?、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ㄎ澹┢渌阌诠娂皶r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本條第(一)項為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中心網站設置“信息公開”欄目。
第十三條 中心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關責任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做出變更的,應報分管領導,并在科學傳播部備案。法律、法規對該類信息公開與變更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科學傳播部負責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來的《中國科學院科技創新發展中心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應填寫完整。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條 中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依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ㄒ唬┧暾埿畔儆趹_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暾埿畔儆趹_信息,但相關職能部門尚未公開的,轉請該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并督促該部門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ㄈ┧暾埿畔⒉粚儆诳萍紕撔掳l展中心業務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ㄋ模┥暾垉热莶幻鞔_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ㄎ澹┥暾埞_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ι暾埲松暾埞_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不予提供。決定不予提供信息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科學傳播部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有關職能部門,該職能部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由中心科學傳播部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如有關職能部門需延長答復期限,該部門應當作出說明并經科學傳播部同意,由科學傳播部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科學傳播部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有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商科學傳播部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所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中心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中心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科學傳播部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盡量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中心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所需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原則上在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日常辦公經費中安排;因數額較大無法安排而確需收費的,執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標準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減免其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科學傳播部負責對中心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紀監審辦公室負責對中心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法違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心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中心紀監審辦公室或中科院科學傳播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或處室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學院科技創新發展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